[新頭殼newtalk] 立法院昨(7)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,明定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,經調查屬實,學校應予以解聘、免職、終止契約關係,且情節重大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、任用,以防堵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。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曾召開記者會說明一宗性騷擾案,指出前公東高工藍姓校長曾在4年前性騷擾女學生,但卻未接受八小時性平教育也未曾道歉,還在今年6月光榮退休。洪慈庸提案修法,立法院於昨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條文明定校內人員一但經調查確認或查證屬實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,應予解聘、免職、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。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,各級學校不得聘任、任用、進用或運用;已聘任、任用、進用或運用者,學校應予解聘、免職、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關係。對於迴避接受性平教育者,無正當理由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,直到當事人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,行為人是學校校長時,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。如果學校或主管機關未將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,或違反當事人、檢舉人、行為人之保密規定,也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此外,條文要求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檔案資料庫。若行為人轉校就讀或就職,主管機關及原校應進行追蹤輔導,行為人是學生時則可評估是否有追蹤輔導的必要。延伸閱讀:北高行裁定解凍婦聯會385億財產 黨產會今提抗告公投後首次開庭 祁家威:用公投破憲法是間接殺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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